一、政策调整的背景
(一)上级政策要求。财政部、国家海洋局《关于印发<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>的通知》(财综〔2018〕15号)和省财政厅、海洋局《关于山东省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鲁财综〔2019〕6号),要求各市应尽快完成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工作。
(二)我市海域使用金标准制定环境发生变化。我市现行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是2009年研究制定的,已经执行了十多年,生态保护、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很大变化。同时,近几年国家和省不断实施“放管服”改革,加大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,适度降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,减轻养殖企业负担,符合我省大力支持海洋牧场建设、发展实体经济的政策要求。
(三)我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与省内其他地市相比明显偏高。经过调研发现,虽然我市海域资源优质、产出价值较高,但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整体标准高于省内其他地市,不利于我市养殖企业与省内其他地市养殖企业竞争,也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我市养殖行业。
(四)人工鱼礁项目海域使用金计征标准有待完善。我市人工鱼礁项目礁体计征比例同周边地市相比明显偏高,不利于行业整体发展。同时,人工鱼礁项目礁体占比过高对海底流场等客观环境改变较大,易影响项目周边生态环境,不利于海洋资源的科学高效利用。
二、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
(一)围海养殖用海征收标准由3000元/公顷/年调整为1700元/公顷/年,下调43%;
(二)海底底播养殖用海征收标准由450元/公顷/年调整为500元/公顷/年,上调10%;
(三)海上网箱养殖用海征收标准由1500元/公顷/年调整为1650元/公顷/年,上调10%;
(四)人工鱼礁项目用海礁体之外部分由450元/公顷/年调整为500元/公顷/年,上调10%;
(五)透水构筑物占比由25%下调为10%。
三、政策调整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
总体来说,本次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调整,将进一步缓解企业因成本上升带来的经营压力,有利于推动我市围海海水养殖企业健康稳定发展。同时,部分标准上调,也将对加强海洋生态保护、实现海域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