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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山东省海域、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政策解读

来源:山东省海洋局        2020-05-29

关于《山东省海域、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政策解读

 

2018年12月,省海洋局印发了《山东省海域、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鲁海发〔2018〕12号),现将政策解读如下:

一、起草依据

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 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《关于海域、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17〕61号),要求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,“对于欠缴使用金的海域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,限期缴纳。限期结束后仍拒不缴纳的,依法收回使用权,并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,建立用海用岛“黑名单”等制度”。为贯彻落实《关于海域、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》要求,建立我省海域、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制度,根据《海域使用管理法》、《海岛保护法》、《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》、《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《山东省海域、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

二、起草过程

为贯彻落实《关于海域、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》,我局起草《山东省海域、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》(初稿)后,征求了沿海7个市海洋与渔业局意见,根据各市反馈意见,进一步修改完善,形成了《山东省海域、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》。

三、主要内容

《办法》分为认定标准、认定程序、公布要求、处理措施、公布时限、其他事项等6部分内容。

认定标准部分主要明确了信用主体哪些行为应列入黑名单。

认定程序部分明确了认定机构、认定时间、救济方式等。

公布要求部分详细规定了公布的方式和途径等。

处理措施明确了4种措施。

公布时限确定了有效期为5年。

其他事项明确了该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生效实施,有效期2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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